读书心得《简谈清史之咸丰皇帝的英年早逝》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拨乱反正,在明确提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新时期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十六字方针的同时,对作为根本法的宪法的法律权威也作了充分肯定。
《宪法修正案》共21条,主要有以下12个方面内容。第六,《宪法修正案》增加了有关监察委员会的各项规定。
(二)政治属性与法律属性的统一 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既是重要的法律文献,也是重要的政治文献,具有很强的政治属性,是政治属性和法律属性相结合、相统一的产物。宪法是我们党长期执政的根本法律依据,必须切实遵行、坚决维护。根据《宪法修正案》规定,选举产生首任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新的国家监察体制正式确立。今年3月召开的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圆满完成一系列重要议程和任务。(二)加强宪法学习宣传教育 广泛深入持续开展宪法学习宣传教育,是全面贯彻实施宪法、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基础性工作。
这类纲领性规范,同行为性规范一样,都是宪法的重要组成部分,都具有法律效力。各种版本的宪法文件先后推出,各种政治势力轮番上台表演、反复博弈,你方唱罢我登场。(四)改革开放历史新时期的我国宪法制度 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实现历史性转折,拨乱反正,开启了改革开放历史新时期,并确立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方针。
只有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实现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和追求,宪法才能深入人心,走入人民群众,宪法实施才能真正成为全体人民的自觉行动。另一方面,作为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宪法中又有许多纲领性、宣示性、倡导性规范,多为宏观的、总括的、动态的,体现国家活动的目标和方向、理念和价值、立场和原则等。同时,将宪法宣誓制度在宪法中确认下来,对于促使国家工作人员树立宪法意识、恪守宪法原则、弘扬宪法精神、履行宪法使命,激励和教育国家工作人员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加强宪法实施,具有重要意义。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宪法的重要论述,以下几方面内容具有鲜明特点和代表性: 一是强调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
把宪法摆在全面依法治国十分突出的位置,采取一系列有力措施加强宪法宣传教育,推动宪法贯彻实施,取得重大成效。在这次修宪之前,党章对党的中央委员会总书记、党的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宪法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都没有作出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的规定。
四是坚持各民族一律平等,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维护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这是一个似是而非的错误认识。1970年8月至9月,党的九届二中全会在江西庐山召开,其中有一项议题是讨论宪法修改草案。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凝聚共识。
这次大会是一次弘扬宪法精神、履行宪法使命、维护宪法尊严的大会,在当代中国宪法制度发展史上书写了新的光彩篇章。(四)稳定性与变动性的统一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通过宪法修改,我国宪法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中紧跟时代步伐,不断与时俱进、完善发展。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3)《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2015年2月2日)。五是强调抓住关键少数。
深入推进宪法学习宣传教育,必须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加强宪法和《宪法修正案》学习宣传教育工作,坚定宪法自信,增强宪法自觉,大力弘扬宪法精神,维护宪法法律权威,更好发挥宪法在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的重大作用。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
我国宪法制度发展历史表明,宪法只有不断适应新形势、吸纳新经验、确认新成果、作出新规范,才具有持久的生命力。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又有蒋介石的训政时期约法(1931),五五宪草(1936),中华民国宪法(1946),等等。(2)《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2014年10月20日)。宪法是国家法律法规和各种制度的总依据,经常被称为母法。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集中体现我国国家政权的根本性质、国家发展的根本任务和国家活动的根本准则。坚持理论和实践相结合,正确阐释新时代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实质、内涵和意义,讲好中国宪法故事,使宪法精神深入人心,以宪法精神凝心聚力。
1953年,党中央决定制定宪法,毛泽东同志担任宪法起草委员会主席,亲自主持起草新中国第一部宪法草案。维护宪法权威,就是维护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权威。
(三)完善依法治国和宪法实施举措。二是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这是宪法与其他法律的重要不同之处。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包含着一系列紧密联系、相互贯通的重要政治思想和理论原则,包含着一整套构建科学、运转协调的重要政治制度和行为规范。宪法首先要确立的是资产阶级的统治。1982年宪法确立的许多重要制度和原则,都源于1954年宪法和1949年《共同纲领》,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对它们的继承、完善和发展。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法律,党领导人民实施宪法法律,党自身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
1954年9月,刘少奇同志代表宪法起草委员会在向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所作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报告》中用了很大篇幅阐述近代中国宪政宪法问题演变的历史,得出的结论就是:我们现在提出的宪法草案乃是对于一百多年以来中国人民革命斗争的历史经验的总结,也是对于中国近代关于宪法问题的历史经验的总结。五是对于宪法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事项,必要时,根据宪法精神,可以采取创制性办法,及时妥善处理没有规定、没有先例的新情况新问题。
(三)纲领性规范与行为性规范的统一 我国宪法制度的另一个特点就是具有很强的纲领性,是纲领性规范与行为性规范的有机结合、内在统一。我们要坚持不懈抓好宪法实施工作,把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6)《在十九届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2018年2月24日)。这些宪法性文献,确认了近代100多年来中国人民为反对内外敌人、争取民族独立和人民自由幸福进行的英勇斗争和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夺取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掌握国家权力的伟大历史变革,确立了中国人民当家作主新型国家制度的基本架构、根本原则和活动准则。
北洋政府时期,先后有天坛宪草(1913),袁世凯的袁记约法(1914),曹锟的贿选宪法(1923),段祺瑞的民国宪草(1925)。第二,《宪法修正案》调整充实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和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的内容。二是规定公民行使自由和权利,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第五十一条)。这就是我们的公式,这就是我们的主要经验,这就是我们的主要纲领。
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和谐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开辟了中国人民当家作主的历史新纪元。
我们要认真学习、研究、阐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宪法的重要论述和要求,丰富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法理论。这部宪法虽然有一些新变化,但仍存在许多明显的缺陷和局限。
不了解中国近现代100多年以来艰难曲折、激越变革、激荡发展的历史进程,就不可能真正认识和理解中国宪法。为了民族复兴,无数仁人志士以爱国相砥砺,以救亡为己任,进行了各种形式的抗争、探索和尝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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